一、本事务所的合伙人及律师曾为河南省多家企业发行上市及再融资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是:
1、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601666)境内上市;
2、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0481)境内上市;
3、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HK01600)香港主板上市;
4、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向IFC Fund配股;
5、中国车辆零部件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位于淅川县,HK01269)香港主板上市;
6、阳光控股有限公司(2006年3月31日在新加坡主板挂牌上市,是国内首家在新加坡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增发;
7、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美国OTCBB转板NASDAQ);
8、淅川玉典钒业有限公司(加拿大上市);
9、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承继持有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10)股份;
10、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承继持有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601666)股份;
11、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03)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2、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20)收购焦作容生制药有限公司;
13、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HK01600)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暨收购北京慧基泰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14、中融-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
15、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重组;
16、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578)新三板挂牌;
17、河南中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2808)新三板挂牌;
18、郑州香堤湾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3536)新三板挂牌;
19、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71253)新三板挂牌。